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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积极服务于全省经济发展 (一)面对特殊的经济形势,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规划调控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强化全省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和保证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 (二)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部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和方法,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使经审批的项目符合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要求。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 (一)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人大立法进程,争取尽快颁布实施,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创造良好条件。在《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前,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城乡规划法》的框架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临时性规定,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抓紧出台配套的工作机制与制度。一是根据国家拟发布的《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与修改制度。各地要定期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情况进行评估,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长期发展目标有效落实,及时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掌握城市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规划或优化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二是对已初步拟定的《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层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文本》、《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等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科学、可行。三是着手国家已授权,但尚未制定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公众参与管理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备案规则等省级规章,保证《城乡规划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编制 (一)全面完成我省第二轮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取2009年末前通过省政府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要通过本轮修编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省域城镇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省域城市功能和规模控制,科学规划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和需严格控制的区域,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层次。 (二)进一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为城市建设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市县在2009年仍要完成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同时要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各项控制指标。 (三)推进重点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协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五个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进度。完成抚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重点规划。 (四)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研究内容,形成切实符合我省实际、较为完整、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如实反映我省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力争在长期困扰全省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抓好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乡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建设规模达到300公顷以上的开发区,应及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尽快进入法定报批程序。 四、重点推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 (一)组织召开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制定并下发《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各地要以省总体方案为指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区性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二)抓紧编制《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和《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和保障各地滨水区科学规划、有序建设。 (三)确立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各项法规、规章和长效机制的总体框架。《省城乡规划条例》中要明确我省滨水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滨水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强制性和引导性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滨水区的开发建设。 (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结合各地滨水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选择典型地区设立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试点。对重点规划项目加强指导、跟踪问效,力争年内形成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五、大力促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一)调整新一届省级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机构,完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进一步丰富机构职能,强化机构地位,提高机构层次。各地要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区)经验,建立健全本地的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确保机构正常化、规范化运转。 (二)加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进程,开展全省范围的规划管理体制情况调研,形成专题报告向省政府汇报。全省各地,尤其是行署、垦区、森工和各县要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采取切实行动,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争取支持,力争早日成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并将规划管理和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深入推进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建设 (一)纵深推进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两年规划效能监察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继续探索监察工作的考核标准,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激励、自我约束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更新工作手段和方法,将全省规划管理机构效能建设推向新高度。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快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要通过调整、扩充省级规划督察员队伍,充分发挥督察员在规划监督中的作用,强化规划层级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编制、审批、调整、备案程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等突出问题,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 七、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城建档案和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一)加强城建档案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规范城建档案报送、收缴程序,加快电子档案建设,进一步开展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和绩效考核工作,全面提升城建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建立全省城乡规划信息定期反馈制度,各地规划部门要按要求定期报送机构情况、规划编制、行政许可、规划评估和修改、违法违纪等相关信息。各城市要加快开展地下管网普查、基础地形图更新和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注重廉政勤政,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一)抓好规划行业勤政廉政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勤政廉政教育,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抓好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减少规划行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继续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证书核发等工作,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努力提高省内规划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规划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等业务学习。继续与哈工大联合举办城市规划工程硕士班。推进地级市规划局、甲级规划院与市县规划部门对口帮扶工作,扶持规划管理、规划编制差距较大的市县不断提高管理和编制水平。组织召开东北三省城市规划学术交流会,搭建区域间学习与沟通平台。 《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由本站收集免费提供给你参考,如果你喜欢本站或本文,请收藏至你的博客以备以后参考使用,谢谢! |
